合理避免案例:利用无形资产节税
A集团在全国各地有生产企业5家,其中生产制冷设备整机企业3家,分别是B公司、C公司和D公司。其中C公司是今年新设立的公司,所得税税率为二免三减半(两年内免缴所得税,从第3年开始的三年所得税税率为16.5%),目前处在免税期。另外两家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都已到期,现行税率为33%。
这种情况下,如何减少集团总税负?很多企业会使用降价销售方式。但姜海霖指出,这种方法越来越行不通了:“当地税务机关有公司历史销售数据,他们很可能会要求公司给出一个降价的合理理由。”
“可以利用无形资产做文章。” 因为C公司是新公司,在未来5年内都可享有免税以及减税优惠。A集团可以试着把C公司做成一个品牌企业,然后让其他四家生产型企业以贴牌或者以C公司租赁其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方式,成为C公司的产品供应厂家。
这样一来,其余四家企业就必须使用C公司的品牌,也就需要向C公司缴纳品牌使用费。“这个费用可以折入企业的成本中,从而抵扣部分应税收入。”假设其余四家公司每年分别向C公司缴纳品牌使用费600万元,那么这2400万元成为C公司收入后无须缴税,四家公司可以少缴总计198万元企业所得税。